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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走,向右走?——浅说新法背景下民办高校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6-11-09                               来源:中国教育智库网

  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正式出台。决定说明,新法从加强党建、确立分类管理、保障举办者权益、保障师生权益、完善国家扶持政策、健全学校治理机制、保障平稳过渡等多个层面破解了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对于全面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构建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决定的落地,民间一直以来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修订内容的猜测、讨论、争议也终于尘埃落定。接下来,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举办者或者院校管理者,除了学习已经出台的法律条文和继续关注政府即将出台的具体配套政策以外,如何结合院校自身的现实状况进行新法背景下的路径选择,已经成为面临的工作重点。

  新法背景下民办高校举办人面临的首要选择是分类管理的问题。新法执行后,民办高校首先要面临营利和非营利抉择的问题。其中,作为民办高校一种特殊形式的独立学院,未来还将面临一个与母体学校剥离与否的问题,营利、非营利以及剥离、不剥离成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的首要抉择。根据新法的规定,民办高校结合自身的现状特点及未来期许,要从政策市场、品牌建设、办学权力、办学成本以及财产权利、运营权利、收益分配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的利弊分析与考量,从而做出符合办学者最终意愿的选择。具体如下图所示(以独立学院为例):

 

  如图表述,举办人最终做出怎样的选择都有利有弊。忽略独立学院所独有的与母体学校剥离与否的特殊现象,举办人对于营利与非营利的路径选择,最终将是举办者个人价值观的选择;其次,无论举办人做出哪种选择,都要针对选择方案所对应的问题,结合自身的现实情况,请教专业人士,在法律框架内拿出合理合法的准备预案。

  新法背景下民办高校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依法进行结构治理与创新的问题。所谓民办院校的结构治理与创新,简单说,就是民办院校依据新法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兼顾举办人与学校双方的利益与发展诉求,在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依法制定出符合民办高校自身发展且合法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治理结构以及运营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依法进行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主体与学校运营主体之间的架构设计。通过设计,同时解决举办主体与高校主体双方关心的利害关系,有助于商业资本与学校专业之间的合理区隔,各自进行自己的专业操作,有利于机构独立良性的发展。决策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依法进行民办高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办学章程以及委员会决策议事制度的设计,以确保高校自主权得以落实,在科学、民主、规范、高效的原则下,保障学校的决策通畅顺利。运营治理结构主要是指依照学院战略规划,搭建出符合学校自身现状及未来的内部运行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以及人才队伍、校园文化建设、绩效落实体系,以保障高校战略规划落地的执行能力。这些运营治理结构包括基于学校战略实施的营销与品牌运营结构、基于管控与授权的二级院系运营结构、基于学生发展为中心的学生事务运营结构、基于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的人力资源运营结构、基于资源有效匹配的财务运营结构、基于做强主业相邻发展纵向延伸横向整合的后勤产业运营结构等等。

  随着新法分类管理的出台,通过举办民办高校而获得财务收益成了可能。但是,民办高等教育有其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一是前期投资大,二是投资回报周期长,三是回报的效益综合,除了有财务收益,更有对社会与国家经济发展乃至举办人个人声誉贡献的多项综合收益。因此,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该时刻谨记教育之道,不忘教育初心,有耐心,有爱心,多关注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利益,尊重教育的本质即教育对人性的关爱与尊重,真正实现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