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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促法修改:激活社会力量 助推教育现代化

发布时间:2016-11-14                               来源:中国教育报

  现代化的教育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教育。坚持以政府投入保基本,多渠道扩大教育供给,不断扩大教育开放性,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发展和治理,全面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从法律层面破解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突出矛盾和关键问题,对于全面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发展和治理

  当前,面对“四个自信”对文化教育支撑的需要,面对经济转型升级对加强人力资本投资的需要,面对跨进中高收入阶段人民群众对终身学习的需要,面对科技创新对多样化创新人才的需要,面对“四个全面”布局、“五位一体”建设、五大发展理念提出更高的教育公共决策科学性要求,以及作为崛起中大国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化高层次人才的需要,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依然是艰难和繁重的。从现在起到本世纪中叶,是夯实我国现代化人才和人力资源基础的关键时期,必须顺应世界教育发展大势,面向实现中国梦大局,启动教育现代化新征程。

  现代化的教育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教育。坚持以政府投入保基本,多渠道扩大教育供给,不断扩大教育开放性,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发展和治理,全面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放眼世界,私立教育功不可没

  一些国家的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私立教育蓬勃发展,显现突出特点。

  保障私立教育办学自主权,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各国普遍注重保障私立教育办学自主权,通过市场机制激发社会力量办学活力。日本2006年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明确规定:“鉴于私立学校拥有的公共性质以及在教育领域发挥的重要作用,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尊重其自主性,通过资助及其他适当的方式支持私立学校的振兴”。德国《基本法》规定,国家鼓励民间办学,把“办学多样性”以及“办学自由”视为多元化办学的公共任务。法国允许自由创办学校,符合条件的个人或机构均可创办学校。

  回应社会时代诉求,开展适应性的综合改革。英国许多私立学校开始更多考虑买方市场的需求,改革教育教学和学费水平。日本私立学校日渐受到生源不足问题的制约,开展更加实用化的教育教学改革。

  完善制度机制,提供强调教育行业特性的政策环境。一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提高国民教育总体水平。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特别重视私立教育的公共服务性质,通过机构设立、经费资助、法律规范制定等多种形式向各学段私立学校购买教育服务,力争提供优质、高效、可选择的教育服务。二是保持适当的财政扶持力度,营造公平的财政环境。日、法、德、美、韩等国教育主管部门通过财政补贴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私立教育发展。

  依法监管办学行为,保证教育公益性质。各国普遍注重加强对私立教育的管理、监督和评价,通过相关法律和评价机制将办学行为置于国家监督之下。法国政府对签约私立学校投入较多的经费,对签署“协作合同”的私立学校采取类似公立学校的管理方式。英国私立学校必须接受相关机构的检查和管理。日本的私立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必须顾及大多数学生的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创新和扩大教育供给,助推教育现代化

  在我国教育服务体系日趋健全、社会资金和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借鉴国际教育现代化的可行经验和私立教育发展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让市场发力,在助力人力资本积累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的同时,持续放大教育活力,为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作出积极贡献。

  鼓励民办学校成为“选择性教育”的主要提供方,创新教育供给,满足日益增长的差异性需求。过去30年,我国教育资源紧缺,公办学校无法提供充足的入学机会,只能依靠民办学校来填补需求缺口;随着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持续增加,民办学校弥补公办学校数量不足的空间将逐步递减。新形势下,应充分挖掘民办学校的选择性基因,鼓励其率先探索“教育适应城镇化”的时代要求,以鲜明办学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尤其是满足优质教育和个性化教育的需求。

  鼓励民办学校成为市场化改革高地,提高教育供给效率,激发教育活力。通过民办学校内部的市场化自主探索,激活学校后勤社会化、委托管理、集团连锁经营等多种实现方式。通过民办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行业企业的平等合作,以产业战略统筹教育空间,实现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推动教育与工业、商业、文化、体育、旅游服务的融合发展,以教育服务带动社会消费。

  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框架下的营利性学校办学,形成合法的教育产业,创造驱动教育发展的新亮点。在营利性办学的新领域,教育消费有望紧跟教育体制改革节奏而飞速发展。由此崛起新一批市场化教育产品和服务提供方,不断创新教育供给,满足我国居民消费由温饱型向追求品质、注重个性化升级过程中对教育服务质量、便利化程度等的新要求;助力资本市场中上市教育公司的估值提升和品牌溢价,有效破解融资困境,增强行业“造血”功能,从而扩大教育供给和消费。

  完善顶层设计,健全行业标准,全面改善教育消费环境。我国教育和培训行业总体态势良好,但一些教育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场地不固定、收费不合理、手续不齐全,教职人员资质“注水”造假,“培训门”事件时见报端;家长、学生和学习者的教育维权疑虑尚未根本消除。究其原因,主要是标准不明确、规则不健全,竞争秩序不规范,整个体系对消费升级的支撑作用还有待增强。一是加强对教育需求的合理预测和总体规划,研究出台由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税收、金融、人保等部门共同认可的促进教育消费的政策,形成政策合力。二是健全完善教育服务业质量体系,加强教育与培训行业标准化建设。积极鼓励公办和民办学校、教育公司及其他行业组织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鼓励教育集团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机构标准。三是建设教育服务业标准化信息平台,健全各级各类教育产品提供方的动态信息数据库,加强国家层面的统计分析与预测,向消费者无偿公开相关信息,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改善教育消费环境的有利氛围,形成教育机构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强化政策引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联动可持续的教育服务体系。目前,我国教育财税金融政策与教育事业发展需求不完全适应,捐资免税力度不够,免税资质每年申报一次,有效期短,手续不便利;民间筹措资金与运行资金,一般不能质押和贷款,融资限制多,投保的可选择性少,空间有限。提升社会大众教育投入与消费的便利性,需加快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突出政策支持引导。一是加快教育的对内对外开放,增强教育投融资便捷性,引导更多民间资金投入教育。探索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教育财政金融政策,简化社会力量以现金和实物形式投入教育的行政手续,适当减少民间筹措资金的融资限制和投保限制。二是加快教育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教育机构逐步转为企业,规范转制程序,完善过渡政策,鼓励其提供更多切合市场需求的教育服务。同时,分领域逐步减少、放宽、放开对外资的限制。三是明确相关的产权保护和保全规定,不仅明晰界定社会力量办学的性质和产权,还应针对教育投资资本退出程序和方式等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四是加快制定和实现户籍、学籍“双放”政策。伴随人口城镇化相关领域的改革,推进各地区放宽落户条件,并解决好学分、学习成果认证与学分转换、学分转换与积累的标准与框架、质量保证四个关键问题,真正搭起“立交桥”,推进城镇教育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释放各类教育人口消费潜力,培育壮大教育消费群体。

  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主体活力释放。简政放权是激发市场活力、调动社会积极性的利器;但“放权”不是避重就轻,而是“放管衔接”“宽进严出”。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教育行业审批流程,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放开社会资金进入教育的管制,凡不使用国有资金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可一律只进行核准或备案;放宽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和筹设期限,教育机构办学层次和范围可随发展需求和基础准备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动态变更;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创新体制机制,保证制度链衔接到位,政策落实顺畅。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围绕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推动教育服务业信用信息共享,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以诚信为核心的教育服务监管制度。三是明确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提供高质量教育服务,树立良好的信誉形象,形成规范有效的秩序。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涉及群众利益的教育服务价格和收费秩序,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作者: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