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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15-09-0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5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