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校园社团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是中国绿色校园社团联盟,英文名称是China Green Campus Association Network(简写:CGCAN)。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的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绿色公益类学生社团和支持绿色环保公益类活动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服务国家绿色发展战略;以会员为本,促进会员之间的广泛交流,提升会员的合作性、联动性,促进社团绿色健康发展;促进绿色校园建设,培养绿色领袖,引领绿色未来。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教育部学校规划建设发展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绿色学生组织生态系统:通过多种渠道交流与提升,建立开放型绿色社团生态系统,加强会员间的信息共享,促进校际资源整合与协同,实现整体提升。
(二)绿色创业与就业辅导:整合校内创业就业指导与校外企业、社会平台等相关资源,采用平台对接、培训讲座、社会实践等开展形式,强化创业与就业辅导,提升学生核心竞争力。
(三)绿色创新创业扶持:凝聚各级政府、社会组织成立“绿色谷”基金,面向会员单位提供创新创业支持资助。
(四)绿色影响力与国际化:积极对接国内外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提升联盟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绿色影响力。搭建国际交流平台,建立国际交流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联盟国际化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学生社团原则上要求成立三年及以上,并经所在学校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盟秘书处发放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配合本联盟网站、刊物、数据库等的建设工作;
(六)指定专人负责与本联盟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原则上要求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3年。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主席为本联盟主要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