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信箱:lzxx@csdp.edu.cn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要栏目 > 民办教育新法新规解读
民促法修法:义务教育 重在均衡

发布时间:2016-11-16                               来源:人民日报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讨论。有反对者认为,这会导致上万所民办初中、小学难以生存。同时也引来很多学生和家长的担忧:自己所在的民办学校还会办吗?

  厘清这些反对观点,对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十分重要。总体看来,这些反对意见大多是从利益角度来谈禁设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民办教育的影响,而要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本意,必须更多从教育角度来审视。

  反对者将义务教育限制营利性理解为教育领域的“国进民退”,认为这会打击民办教育,导致资金大规模退出,影响民办教育发展,影响受教育的选择。这是混淆概念。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基于义务教育的属性和我国义务教育的现状。不可否认,我国义务教育还严重不均衡,这也是制造社会择校需求的重要原因。要治理这一问题,需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双管齐下,不仅要推动政府加大投入、促进均衡,同时也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民办学校政策。

  目前,有些地方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大多集中在民办学校,如果允许其营利,势必导致这些学校拉大与公办学校的差距,吸引更多资本进入义务教育领域,这将导致更加盲目而疯狂的择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其普惠性、公益性、强制性、均衡性,远高于可选择性。营利资本大规模进入义务教育领域非但不能促进政府加大投入,还有可能成为政府推卸责任的借口,这将是我国义务教育的严重倒退。

  公众对义务教育不均衡有不满,并不等同于赞成营利性民办学校。事实上,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没有突破应试教育,有些地方的民办学校应试化教育甚至还要胜于公办学校,因为他们必须靠升学率来吸引学生和家长。解决义务教育选择的问题,根本在推进政府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而非鼓励开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多元化,并不能带来义务教育多元选择。

  发展义务教育,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义务教育民办领域,是为了给受教育者差异化选择。反对者认为最有效手段是经济手段、市场机制。这是把产业经济领域的逻辑套用到教育事业上了。教育事业有教育事业的发展机制,政府鼓励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应当鼓励的是非营利民办教育的大力发展,给他们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更好的帮扶机制,让他们专注于办好教育。政府保障基础公共教育的同时,给部分学生以选择权,最佳的方式就是鼓励非营利民办学校。

  毋庸置疑,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导致少数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受到严重影响,少数已经上市的以办小学初中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确实会受到很大的冲击。但立法的关键是要看法律对整体义务教育发展是利还是弊,对民办教育发展是利还是弊。更何况,营利性民办教育的退出并不是民办教育都退出。

  反对者认为,义务教育不能寄希望于政府保障,要更相信市场的力量。那么试问,目前超过90%的义务教育资源由谁提供?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不是社会参与吗?难道只有赚钱才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办教育?让营利性民办教育退出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大力鼓励非营利民办教育发展,这样才能促进整个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作者:熊丙奇)